省部级文件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建发〔2015〕4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各驻外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的原则,改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号),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厅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到我省承揽业务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并将已完成备案手续的外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网址:http://115.29.2.37:8080/)实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经取得备案证明的省外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不得要求本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非本地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强化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本地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我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现行涉及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对《若干规定》和我厅浙建〔20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部门,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所辖地区的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我省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