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强化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能源资源相对匮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尤其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节能意识不强、建筑能耗高、能源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 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太阳能等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2007年,我市8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50%公共建筑要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强化节能意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
   (一)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营造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强化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努力营造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全面执行、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带头实施建筑节能。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建设行为,积极引导和约束建设单位实施建筑节能。
   (三)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光纤)、地热、水热、空气源(风能)等自然能源和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在城市,要鼓励集中使用太阳能,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四)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节能技术、产品,不得选用国家和本省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原则,应利用有利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优选适宜的建筑造型和围护结构形式,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努力降低建筑综合能耗。
    四、明确节能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有关单位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载入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指标等基本信息。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列入设计内容,保证和提升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报告中应对建筑节能设计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及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由设计单位补充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的选购与施工,保证节能技术的实施,并确保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和所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或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将成立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开展本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按各自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加快建筑节能的推行步伐。
   (三)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支出。同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级墙改办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建筑工程,应提取一定比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奖励。
   (五)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发改、城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