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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舟建发[2016]51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依据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执行。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承包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六、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与造价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正确执行。

    七、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

 

舟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3日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