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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计价规则调整如下:
一、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除税金外)的取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人工费加机械费,费用计算程序不变。调整后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取费费率分别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工、料、机价格要素和各项费用中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且还应符合建建发〔2016〕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工、料、机价格要素和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取费费率详见本通知附件。
二、由于目前使用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仍为2003版,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取费基数的价格水平应调整至2010版基期价格。
三、由于2003版与2010版计价依据之间存在定额水平差,对应《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的人工信息价,可按当地市场人工信息价乘以系数0.95计补人工价差。
四、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