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发〔2016〕12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转交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按中值或基准费率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本通知公布费率的下限,或基准费率的90%进行报价。获得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的具体计算办法和结算方式应在施工合同予以约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约定可调整的,2016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据此调整。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建建发〔2015〕5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和治理,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规定如下: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以下简称“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三项费率调整表详见附件1。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的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治理所需的费用。
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对因扬尘管理要求提高所需增加的费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进行计取,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1.标化工地施工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但获得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应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2.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工程有创建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暂计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
3.合同约定有创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可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75%~100%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二、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并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等的具体要求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本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中值或基准费率编制,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本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下限,或基准费率的90%竞价。
三、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相应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各专业工程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25,其他不变。
五、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到安全费用计取到位、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施工安全。
六、《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以及《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中关于“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和“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的条款停止使用。
七、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约定可调整的,2016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据此调整。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