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人劳社险〔2007〕231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舟 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舟政发[2006]6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由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总承建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附件一)。总承建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统称: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5%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计算缴纳。今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比例,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15%×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15%×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工资总额可不列入“五费合征”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程序
总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再持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写《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二)。
四、农民工参保登记及注销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行实名制。由总承建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场施工的全部应保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报《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三)。对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代为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实名制参保手续后生效。
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参保过程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人员,建设施工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为该人员按工程项目多处办理参保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按发生工伤的工程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建设施工企业因施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企业临时增加人员,在尚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允许其补办参保手续并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企业应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参保期限为《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登记的工程期限,到期后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
已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建设施工项目,如发生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变更的,原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部门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五、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项目,本人工资统一按工伤事故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对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附件四),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参保的监督
建设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方可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应当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附件五)标牌,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劳动监察。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把关,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八、交通道路建设、水利及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施工企业列入工程成本支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检查督促工作。
九、本实施办法的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实施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doc
附件二: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doc
附件五: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