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07]254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施工、监理企业,委属有关企业:
现将《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一等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经注册)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经注册)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八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必须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只能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或一个二等工程项目和二个三等工程项目或三个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只能担任一个二等工程项目或三个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
第十条 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领《项目总监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方可承担工程项目总监管理工作。
外地进舟监理企业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向市城建委登记申领派驻该项目的总监《工作手册》。在领取《工作手册》时须提交国家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领取总监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到市城建委办理《工作手册》登记手续:
外地进舟监理企业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向市城建委登记申领派驻该项目的总监《工作手册》。在领取《工作手册》时须提交国家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领取总监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到市城建委办理《工作手册》登记手续:
1、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项目总监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3、市外进舟监理企业需提供《市外施工(建设监理)企业进舟备案手册》;
4、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总监应当持注册证书和《工作手册》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工作手册》应由项目总监自行保管,在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三条 《工作手册》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办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放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在聘任期内,原所在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注册单位时,应完成所承监的工程项目监管任务,出具双方单位的调动证明,经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手册》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办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放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在聘任期内,原所在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注册单位时,应完成所承监的工程项目监管任务,出具双方单位的调动证明,经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如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年检不合格等情况必须更换的,应由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招投标项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项目总监的更换。
第十八条 当项目总监完成监理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应持《工作手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手册》。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九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手册》。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工作手册》,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工作手册》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项目总监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在其《工作手册》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项目总监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在其《工作手册》中予以记录。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对监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擅自变更项目部管理人员的;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而监理机构未发出监理通知书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四)不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到位率低于80%或承监的工程项目数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而监理机构未发出监理通知书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四)不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到位率低于80%或承监的工程项目数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五)在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六)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停止违法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的《工作手册》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年检合格,其《工作手册》继续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的《工作手册》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年检合格,其《工作手册》继续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工作手册》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一般不良行为有3次及以上;
(二)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三)出卖、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手册》的;
(四)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造成监理工作严重失误或给直接关系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总监,市城建委应注销其《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注销期间,暂停执业资格,满一年后经所在监理单位申请,方可重新申报项目总监《工作手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 2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 2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