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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对渐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菅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中有关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调整为O。

  二、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调整为11%,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36%、城(镇)3.30%、其他3.18%。

  三、浙建站定[2016]35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