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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建发〔2017〕68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加强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现就建立市外进舟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联系卡(以下统称联系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相关的市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均须到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建立联系卡。
二、企业建卡登陆“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平台http://beian.zszj.net”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上传):
(一)《市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外企业需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四)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窗口原件核查)。
三、服务与管理
(一)建立联系卡是便于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外企业提供服务,及时传递相关行业管理和技术政策信息。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舟承接业务需缴纳农民工支付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劳务企业30万元)。
(三)原持有《进舟登记手册》的企业请于8月31日前及时到住建窗口更换联系卡。
(四)联系卡的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并到住建窗口更换新的联系卡;联系卡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企业联系信息核对。
(五)联系卡作为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相关业务的凭证之一。
(六)有市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在舟承接业务,一经发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市外企业申报及核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动态服务与监管,加快建立日常考核和信息报送机制。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现场管理混乱等行为,一经查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舟建委〔2013〕5号)和《舟山市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舟建委〔2013〕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市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表
2.市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联系卡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