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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舟建管〔2017〕21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水平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浙建站市[2015]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2016年10月1日后本市的招标代理项目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以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情况。

    三、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分为各企业自查、市建筑业管理局组织随机抽查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5月9日—5月25日):各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5月25日前,将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装订成册、书面(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市建筑业管理局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科(已办理联系卡,但未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企业仅需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表)。

    (二)随机抽查阶段(5月26日—6月26日):检查由市建筑业管理局会同市造价管理协会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此次专项随机抽查,抽查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6月27日—7月):市建筑业管理局将对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通报检查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结果;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和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自查工作,认真如实提供完整备查资料,并按时提交自查资料。

    附件: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登记表

 

 

 

                          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