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08]50号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浙建法[2006]8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系指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城建委负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第四条 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咨询单位及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执业人员均为监督检查对象。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场准入与执业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
(四)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五)执行国家、省及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不定期抽查、实地检查及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进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场准入与执业行为的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对单位的资质现状、日常管理和经营行为、在承接业务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抽查单位业务档案的方法进行,重点对是否按规定签订示范合同、是否规范收费、是否规范提交成果文件、业主及承包人的评价意见、业务档案是否齐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采取从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定期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月报表中抽取成果文件审查的方法进行。
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月报表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无故不上报月报表的,则视为工程业绩为零。
(四)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各造价执业人员业绩报告的方法进行,重点检查其执业行为和执业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检查采用扣分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由检查人员根据《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记分标准》(详细附件)予以扣分,并发出《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场行为扣分通知书》和《舟山市造价执业人员市场行为扣分通知书》,同时将扣分结果在舟山造价网上予以公示。
如对扣分结果存有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造价执业人员应在接到《扣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诉;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对扣分结果无异议。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因市场行为被扣分满10分及以上的,由市城建委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行为3个月~2年,不良行为公示后不再重复扣分,不同年度扣分结果不累计。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行为构成行政处罚要素的,由检查人员先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扣分,同时上报市城建委立案处理。
第十条 对有举报、投诉情况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造价执业人员,将组织专项检查予以核实;对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应自觉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涉及市场行为检查内容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理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580)2623387。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记分标准》
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场行为 |
分值 |
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
10 |
2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10 |
4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10 |
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10 |
6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7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10 |
8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9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事项变更手续 |
10 |
10 |
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不报管理部门备案 |
10 |
11 |
单位(或分支机构)现状低于资质标准 |
10 |
12 |
非本市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7 |
1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7 |
15 |
咨询收费不规范,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 |
7 |
16 |
单位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7 |
17 |
在资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或上报管理部门的数据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
7 |
18 |
未按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 |
7 |
19 |
未按执业规程规定或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7 |
20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 |
7 |
21 |
编制或审核预结算和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
7 |
22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
7 |
23 |
未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数据、报表 |
5 |
24 |
允许非本单位专职造价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5 |
25 |
与投标人有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 |
5 |
26 |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
5 |
27 |
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5 |
28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5 |
29 |
因单位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或引起招标争议 |
5 |
30 |
未按规定执行执业规程、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
5 |
31 |
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 |
5 |
32 |
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保管不齐全 |
3 |
33 |
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达不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或规章制度未能按实际施行 |
3 |
34 |
单位原因发生有责投诉 |
3 |
35 |
单位原因发生委托方反馈评价意见较差 |
3 |
36 |
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本企业员工工资 |
3 |
37 |
单位对执业人员管理不善,执业人员按规定被记分的 |
3 |
序号 |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市场行为 |
分值 |
1 |
无注册、资格证书从事相应工程造价业务 |
10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资格证书 |
10 |
3 |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从)业 |
10 |
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资格证书及印章 |
10 |
5 |
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
10 |
6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从)业 |
10 |
7 |
由于本人执(从)业行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
10 |
8 |
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
10 |
9 |
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
10 |
10 |
故意泄露执(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时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
10 |
11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10 |
12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 |
10 |
13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10 |
14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义务 |
10 |
15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5 |
16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回避 |
5 |
17 |
编制或审核预结算和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
5 |
18 |
未按规定执行执业规程、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
5 |
19 |
咨询收费不规范,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 |
5 |
20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 |
5 |
21 |
未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 |
5 |
22 |
自身原因发生有责投诉 |
5 |
23 |
执(从)业不规范,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行为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