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舟建委〔2008〕51号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监理、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招标可参照执行。

一、关于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定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一致,以招投标中心服务大厅的电子时钟显示的时间为标准时间。

2、投标书应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送达招投标中心服务大厅,招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在服务大厅当场签收,招标人不得在招投标中心外的其他地点接收投标书。

3、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书时应严格检查投标书的密封及标注情况,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标注不明确(可能影响正常开标)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绝。对于递交的密封完整、标注明确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出具收条,收条上应写明标书接收时间及标书份数,送标人和收标人应共同签名。

4、投标书接收后,由招标人负责保管。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书及补充信函。

二、        关于开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1、招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开标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组织开标。

2、设有标底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标底备案。

3、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开标会议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其中招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招标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事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由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替代。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的核查。

4、开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主持人讲话:介绍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标书的投标人名称;阐明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公布招标人在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办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

5、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人代表的核验并当场签字确认。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时,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到场的人员缺席或其随身携带的资料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对于法定代表人未携带法人证书的特殊情况,招标人可通过其在招投标中心留存的营业执照予以核实,如核实无误,可予通过。

6、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已支付到招标人账户的凭证。投标人因故无法提供有效的凭证时,招标人可通过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核实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当场无法核实,投标书无效。

7、招标人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密封不符合要求或提前拆封的,该投标书无效。

8、由招标人宣布上述核验结果,确认有效投标单位名单。

9、招标人拆封标底,公布标底的主要内容。

10、由招标人代表拆封有效投标单位的暗标部分投标书,随机编号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在拆封暗标部分投标书时,拆封人员和编号人员间应有专人负责传递已拆封的标书;编号人员的编号过程应避免投标人员及其他人员近距离直视。

11、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12、开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13、暗标评审期间开标会议休会。暗标评审结束后,开标会议继续。

14、招标人公布暗标评标结果后按先送后开的原则拆封投标文件商务标第一部分。

15、招标人宣读并记录各投标人商务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最终报价、工期、质量等,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6、进入商务标第一部分评标阶段,开标大厅继续休会。

17、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1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休会期间应在招标人处留下联系电话并保证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能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当招标文件设置技术标时,招标人原则上应独立组织技术标专家组。技术评标专家人数由招标人确定,但应保证专家组有必要的时间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技术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技术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由技术专家组在评标开始前选举产生。当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专家组时,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3人。每个专家组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2、招标人应安排1-3名工作人员承担评标过程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工作人员中必须包括招标项目负责人。

3、公开招标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预算应实行由电子评标辅助系统协助下的暗标评审,招标人应安排经培训合格、专业对口的造价人员参加电子评标辅助系统的操作。

4、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将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应包括:业主委托的评标专家授权书;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专业构成和产生办法;招标人工作人员名单;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5、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业主推荐,也可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6、评标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应对投标人保密。

7、评标专家的权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进行公正的打分或评价;可以对专家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接受招标人给付的评标劳务费。

8、评标专家的义务: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贯彻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时参加评标、询标活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果应签字以示负责;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9、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如因个人能力或专业水平限制无法胜任相应的评标工作时,应提出书面申请退出评标委员会。因上述原因造成评标委员会人数缺少时,招标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补选新成员。

四、关于评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1、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评标现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对其身份的核查。

2、评标会议由招标人安排的工作人员主持,评标会议开始,主持人宣布评标会议开始;介绍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和组成人员名单;介绍参加评标会议的其他人员;介绍开标项目概况;介绍全体投标人名称;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介绍评标过程的计划安排;宣读评标专家须知,同时要求符合应回避条件的专家自觉提出回避要求。

3、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相关部门监督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对评标过程及程序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对正常的评标过程和内容发表个人意见。

4、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的标书审核、评定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需要,上述人员不得对投标预算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先选用书面形式,确实需要采用口头形式时,应优先选用询标对讲系统询标。

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投标人代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接受询标,如投标人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可视其自动放弃投标。

8、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充分准备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操作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资料。

9、评标委员会应慎重处理废标事宜。评标委员会确定废标必须是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条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如未被招标文件引用,则不能作为废标依据。

10、对于投标报价中个别材料或费用过低的情况,其投标总价接近或高于投标平均价且所涉及价格占投标总价比例较小时,一般不应以“恶意低价竞标”原因废标。

11、招标文件在常规废标情形(常规废标情形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废标范围)以外设置非常规废标条款时,应以醒目文字标注。对于招标文件未以醒目文字标注的非常规废标条款,如导致一半及以上投标文件废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宣布此次招标失败。

1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需要须临时休会时,应出具书面纪要,招标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评标休会期间的投标资料保密工作。

五、           关于投诉受理和违反本规定程序的处理规定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受理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投诉事宜。

2、招标人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代理工作质量”扣分;如因招标人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引起招投标纠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行为,监督人员有权阻止。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监督部门将暂停其招标代理从业资格。

3、评委打分明显不符合实际,监督部门有权将该评委记分表作废,对于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不能进行客观和公正评标的专家,在监督单位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后仍不改正的,监督单位有权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