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08〕153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市行业直管施工企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浙建管[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新标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管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切实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到位情况的检查,督促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四、各县(区)建设局、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配备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从发文之日起,今后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延期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