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是指单位会员。
第四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外地入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及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建材生产(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协(学)会和管理机构,有加入本会的愿望,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登陆本会官网注册会员,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官网更新会员名单。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团体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政策法规、造价业务、资质管理、行业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对于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的会员单位,免费赠送当年《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
赠送份数如下:
- 会长、副会长单位赠送20份;
- 企业省级信用等级3A级(含)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赠送20份;
- 企业省级信用等级3A级以下(含未评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地进舟分支机构赠送10份;
- 理事单位赠送2份;
- 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赠送1份;
- 一般会员单位赠送2份。
(三)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可免费在《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中刊登参考价,刊登条数按类别分别为:A类15条,B类30条;
(四)工程造价行业相关单位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及各类专题讲座等活动;
(五)优先参加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类活动和服务项目;
(六)会员单位可在《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上刊登关于企业简介、产品推广等彩色图文信息,每页收费标准如下:
- 封一:35000元/年;
- 封二:25000元/年;
- 封三:20000元/年;
- 封四:30000元/年;
- 中间插页:15000元/年。
第九条 协会经费
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二)企业省级信用等级3A级(含)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000元/年;
(三)企业省级信用等级3A级以下(含未评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地进舟分支机构:12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4000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1500元/年;
(六)建材生产(供应)单位:(A类4000元/年,B类7500元/年)。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电子发票形式,发至会员指定邮箱。
(三)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
(一)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被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被本团体除名的会员,本团体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本团体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二)会员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本团体;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四)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加入本团体;
(五)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免缴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
(一)为本团体和我市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本团体可视情况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及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团体可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1月11日经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规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条件
- 加入本会二年以上会员;
-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 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 能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 协会秘书处提名;
- 协会理事会推荐;
- 自荐;
- 理事会成员自动成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资格审查和确认
第六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 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 会员代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 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会员需在50家以上;
-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确认
- 会员代表名单需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 会员代表正式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 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