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外造价咨询企业进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舟建委〔2008〕280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市外进舟造价咨询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市外造价咨询企业进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舟山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到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进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不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到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进舟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表可登陆舟山造价网(http://www.zszj.net)表格下载栏目获得。
(一)进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进舟备案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一);
2、企业进舟组织机构设立文件;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进舟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6、进舟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7、进舟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8、进舟分支机构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需原件核对)。进舟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各专业的造价员应配备齐全;
9、企业总部注册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及进舟造价执业人员诚信证明;
10、《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11、其它相关资料。
跨省进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备案意见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进舟备案手续。
(二)进舟承接业务备案: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15日内,到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进舟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承接业务备案表(附件三);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总部注册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
7、该业务项目负责人及配备齐全的各专业的造价员名单及相应执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8、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定级)结论为不合格的;
3、企业近两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公示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5、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通报或记入不良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被取消进舟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七条 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进舟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舟专职技术人员、进舟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无故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如企业撤销进舟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承接业务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九条 对市外进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市场行为检查、专项稽查),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由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自备案后次月起应按时向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在舟咨询成果月报表。
第十条 凡由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提供造价咨询业务的,在办理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前,招标人需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或《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承接业务备案表》。
第十一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舟山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舟承接业务不按要求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取消进舟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