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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7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明确了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规定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根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建人〔2018〕67号文件精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要求各省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真正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考试管理办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推进。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四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考试科目设置、大纲制定、报考条件、免考条件、成绩认定、合格标准、资格审查、考培分离、违纪处理、资格互认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1.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院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进行命题。
2.关于考试科目设置。《办法》明确,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四个专业。
3.关于报考条件。《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报考。
4、关于免考条件。《办法》明确,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上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指在国家取消前已由我省颁发,或者是我省已经登记、注册的证书。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公布的名单。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了考试合格标准。《办法》明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该科目总分的60%,避免考后再商定合格标准带来不统一、不公平等问题,便于考生准确把握重点内容。
2、明确了考试资格实行告知承诺制。建人〔2018〕67号文件要求考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结合我省近年来实施考后资格审查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2019〕71号)的相关要求,在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告知承诺的考生只需按规定的方式、对告知的内容进行承诺即可,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
3、明确了资格互认条件。根据建人〔2018〕67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已取得外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互认原则可申请领取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免考部分考试科目。
资格互认协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签署。
四、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