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发改法规〔2017〕856号
各处室,委管委属各单位:
《关于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说情、过问情况实行记录、报告的规定》已经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说情、过问情况实行记录、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招投标监管工作机构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避免因说情、过问影响招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对任何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进行说情、过问等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告知相关纪律规定。
第三条 遇到下列情形,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应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委机关纪委报告:
(一)邀请其私下会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的。
(二)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向其转递材料或请托说情的。
(三)为招投标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向其假借了解情况,行通风报信之实的。
(四)对如实记录说情、过问招投标情况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影响依法行使招投标监管工作行为的。
第四条 委机关纪委根据报告所涉说情、过问人员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有关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招投标相关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 委机关、委管、委局(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说情、过问的,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