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建建发〔2017〕44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二、2017版版合同示范文本在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额度及扣留退还、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相关条款等方面均做了补充和完善。各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条款严格执行。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要求,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对于依法保留的相关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正确理解和使用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要有效推进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履约效率。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