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管[2018]26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的工作要求,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拓宽信息来源,规范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提升工程造价信息服务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完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采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质量,确保工程价格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向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提供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格和相关造价信息工作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货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行业及协会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2.具备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和计价依据以及建筑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性能及用途;
3.具备多年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建筑市场材料、机械等价格行情;
4.能熟练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熟练运用材料价格市场采集系统,按时采集和上报信息价格。
第四条 信息员按以下专业分类:
1.人工价格信息员;
2.材料价格信息员:土建类、市政类、安装类、装饰类、仿古园林小品类及苗木类;
3.周转材料租赁价格信息员;
4.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信息员。
第五条 信息员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坚持本人自愿与考核聘任相结合的原则。个人填写好信息员申请表后,由市建管局对申请人资质、资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信息员,由市建管局颁发聘用证书。
第六条 信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信息员应遵循客观、准确、真实、及时的工作原则,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价格要素特点,定期采集上报价格信息;
2.协助核实、校正价格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对负责的领域价格信息进行监控,如遇价格大幅波动,需及时反馈价格信息;
4.其他价格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员价格采集原则:
1.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
2.批量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
3.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4.准确原则:采集价应反映客观,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5.近期原则: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前一定时期(即时或短期)的平均价格;
6.可靠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八条 材料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价格的确定:
1.依据人材机数据库模板中的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作为本市基本人工、材料、机械数据库;
2.凡数据库中缺项的材料,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又批量需要的,经实地调研及专家论证,确需增补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增补;
3.当数据库出现市场淘汰或需要更新的材料品种、规格、计量单位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4.信息员采集测报的材料价格均为工程建设材料到达工地现场价格,其价格组成包括原价、运杂费和采保费等。
第九条 市建管局要做好信息员上报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存档工作,以便备查。
第十条 市建管局不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员业务工作会,以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形式,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并为信息员有效开展工作在技术、报酬、资料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信息员优先参加有关学习考察、经验交流、论文刊登。
第十一条 市建管局建立信息员库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补充库内人员,有效发挥信息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联动作用。
第十二条 信息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根据准确率、及时性、主动性等工作质量,对信息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信息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授予“年度优秀信息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提供不及时,价格严重失真的信息员,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信息员,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