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关于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建〔2018〕1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现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附件《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发布,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发布。”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公布”修改为“发布”。

  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的“公开”修改为“发布”。

  二、将《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第三条修改为:“三、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我厅负责指导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或者自愿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1号)第三条修改为:“三、各地、各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监理企业可自行组织监理业务培训,或者自愿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鼓励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修改为:“四、持原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原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已接受相关监理业务培训,可由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换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收回其原有岗位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