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发〔2018〕191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函法字〔2018〕83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上级要求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任何单位不得再将合同备案作为许可事项依据。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函法字〔2018〕834号)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有关情况说明的函
函法字〔2018〕834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今年3月,我厅印发了修订后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建法发〔2018〕85号)。近期,有市县部门来电咨询指导目录有关情况,针对反映较为集中的内容,现作统一说明如下:
一、关于“是否实现最多跑一次”栏目为“否”的事项
指导目录中有3个事项(子项)的“是否实现最多跑一次”栏目为“否”,是指3月30日指导目录印发时尚未实现“最多跑一次”。按照省政府2018年工作目标和我厅工作计划,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办事事项须于今全8月底前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命名”事项已经实现,“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事项要于7月底前实现,“涉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事项要于8月底前实现。请市县规划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抓紧落实,确保按期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关于“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根据2014年11月28日修改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初步设计审批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为省政府规定的部门。从全省实际看,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审批。今年1月4日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浙政办发〔2018〕1号)也明确审批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因此,我厅修订指导目录时删除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有些市县建设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可以从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的“发改”条线中选取相应事顶,但是审批对象不得超过《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按照这一要求,指导目录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等事项需要调整,我厅将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后,与本省决定取消、调整的事项一并研究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目录调整前,市县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要求不再实施相关事项中的合同备案内容。因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有“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事项,未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因此涉及节能审查事项实施暂无变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