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修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舟建委〔2009〕217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代理机构,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提高工作实效,经研究,决定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舟建委〔2008〕52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件附件二企业诚信记录扣分中的“上两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修改为“上三个月内,被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上六个月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二、原文件附件二项目经理诚信记录扣分中的“上二年内,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被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修改为“上三个月内,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被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修改后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