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建建发〔2018〕3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我省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九、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资分账管理以及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工作时,给予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