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
各地要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强化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的督促和引导,进一步落实企业在实名制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与建筑业企业约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建立本单位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将项目现场用工信息实时上传至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同时要强化数据传输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视情减免保证金。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有关责任人未落实相应管理职责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要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