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
关于启用诚信自律网络平台的通知
浙建价协〔2019〕73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自2019年6月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公布以来,各市地积极推广,各会员单位大力支持,目前330余家造价咨询企业已正式签约。为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现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诚信自律网络平台,公布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名单,并提供对签约单位履约情况的投诉、举报、申诉渠道。诚信自律平台设置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首页(http://www.zjzjxh.com/index),任何单位及个人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举报,需根据提示,上传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材料等,并遵守《自律公约违约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相关要求。
联系方式:
自律发展部 钱玲琳:0571-86651887
朱海燕:0571-880796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93号402
附件:自律公约违约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违约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省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公平与公正,加强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管控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的履约情况的投诉、举报、申诉。
第三条 投诉举报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具实名的方式提供客观事实依据。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协会及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违约投诉、举报、申诉,并组织调查、核实,及时认定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方网站的诚信自律平台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条 诚信自律平台对社会公布全省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名录,并提供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及个人通过平台进行投诉,需根据提示,上传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应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不得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并应当对自己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扰乱行业秩序,查实后将被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八条 通过诚信自律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诚信自律委员会将参照相关规定,为投诉方保密相关信息。
第九条 诚信自律平台公布的所有信息均为诚信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使用,不得随意转载。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举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证据搜集,必要的调查询问将制作笔录,由企业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调查资料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3/4以上主任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讨论,由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主任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由所有参会主任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违约行为成立的,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 惩戒方式视违约情况轻重进行,包括责成整改、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业内通报等方式,必要时由协会或所在市级协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七条 《违约惩戒决定书》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第十八条 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第十九条 签约企业违约行为记录及惩处措施可在诚信自律平台查询,记录留存时间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违约情况轻重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实、处理等程序按照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反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