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价协〔2020〕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协会制定《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本协会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2011年印发的《工程造价专家委管理暂行办法》(舟价协〔2011〕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1月16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特长和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内设机构,由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领域不同专业、不同知识结构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多专业、多领域的综合优势,提高工程造价科学决策水平,为推进我市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发挥智库作用。

第四条 专家委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的主要工作范围:

  1. 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论证,提供专家意见;
  2. 为本协会开展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检查、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专家评审以及行业交流提供专家委员和技术支持;
  3. 向本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 承担本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聘任条件:

  1. 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 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专家委交办的与造价专业相关的各项工作;
  4. 原则上要求从事工程造价行业或工程造价法律事务满10年以上,具有相关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满6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专家委委员聘任程序:

  1. 专家委委员可由专家委、专家委委员、协会秘书处推荐,也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2. 被推荐人按规定填写《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3. 本协会审核确定聘任委员名单,统一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四年,可续聘。

第九条  专家委设定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本协会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委员人数规模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增补。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会议,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家委会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部分专家参加专业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确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 享有使用专家委委员名义;
  2. 向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 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务报酬;
  5. 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

第十四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1. 积极参与专家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专家委交付的任务;
  2.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3. 专家委未经本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名义单独组织活动;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个人名义在社会上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
  4. 专家委员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规定以外的不正当报酬或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委员的解聘

专家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协会核准后予以解聘。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 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3. 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专家委活动的;
  4. 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