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招组办〔2019〕21号

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

2.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备案表(略)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1

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的管理,统一规范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交易方式、交易行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经相关机构和部门按规定审批、核准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次招标,投标人均不足3家(不含),经相关机构和部门按规定审批、核准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市规定的非必招项目下限标准额度(含)以上,采购人没有进入市本级、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选取承包商,采购人对交易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交易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方法。

采用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市规定的非必招项目下限标准额度(不含)以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采购人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可自行确定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交易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和拟定承包商的基本情况。

两次招标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和流程审批后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单一来源采购流程。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1家以上的,承包商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选取。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可从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

社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公认的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选择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坚持回避原则。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在采购人自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承包商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二)审查承包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承包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四)编写评审报告;

(五)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承包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答复承包商提出的质疑。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承包商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活动。

承包商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从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截止时间为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承包商。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响应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响应人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明确承包商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承包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

承包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要求承包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的具体方式和参加评审的承包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情况、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承包商确定后2日内,向成交承包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每一个响应人书面告知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承包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承包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承包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未成交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成交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按序确定其他候选承包商作为成交承包商并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自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承包商交易资料。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活动记录、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承包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类承包商,采购人应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控制价;选取货物采购类和服务类承包商,采购人应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确定最高限价。承包商报价高于工程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承包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承包商有关承诺内容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成交标准,提出1-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以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四章  询价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方式主要适用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承包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承包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为成交承包商。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承包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承包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承包商处添购;

(四)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经相关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的;

(五)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组成协商小组,与承包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协商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采购人名单;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的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人协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建立内部约束、监督和管理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交易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将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管理纳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防止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插手、干涉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用其他方法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应制作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的采购要素,如响应人的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包含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中通过摇号产生承包商)等,负责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完成后,采购人应将交易结果及时报所在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各功能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按《关于建立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月度统计报送制度的通知》(舟招组办〔2018〕25号)要求,统一报送市招组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