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浙建价协〔2019〕61号
各中价协会员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的需要,也是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决定开展2019年信用评价工作。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予以转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本省中价协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
2.有意愿加入中价协会员单位的企业请于10月18日前联系省协会。
二、进度安排
1.企业申请评价阶段:2019年10月12日至20日(在此期间内网上申报并寄送纸质申报书至省协会);
2.市协会评价阶段: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
3.省协会复核阶段:2019年10月26日至29日;
4.中价协公示阶段:2019年11月。
三、重要事项说明
1.请各参评企业于2019年10月21日前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网址: http://cre.ccea.pro/,并将申报书(信息填报完毕后,在评价系统中打印申报书)一式两份寄送至省协会。收到申报书后,省协会在系统中锁定企业信息,并由市协会开始赋分。
2.本次信用评价工作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企业承诺,多数证明材料不需上报,需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但评价标准中省级自定义内容需于10月20日前报送相应的电子材料(详见附件2)至省协会联系邮箱。
3.服务系统做为支撑,相关数据自动导入。
4.评价标准中“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暂用造价从业人员代替。
5.自2019年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再发放信用评价证书,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后可随时登陆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等级证明或更新相关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定期调整企业评价分值和相应信用等级。
6.已取得信用等级,且2019年底未到期的企业,可暂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希望升级的,可以申请参加。
四、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自律发展部 钱玲琳0571-86651887
朱海燕0571-88079639
2.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93号402室
3.联系邮箱:zjsjsgczjglxh02@163.com
附件1: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省级自定义内容申报材料(电子版)清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 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七)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八)企业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主管部门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九)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六)企业自愿。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三年。各省级评价机构也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但不良行为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C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
信用等级 |
评价得分 |
备注 |
1 |
AAA |
≥80 |
|
2 |
AA |
70—80(不含) |
|
3 |
A |
60—70(不含) |
|
4 |
B |
50—60(不含) |
|
5 |
C |
<50 |
|
第五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为中价协单位会员,且取得营业执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新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二十条 省、市信用评价机构如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各地自主评分或自定义评价项:社会评价、成果质量等;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确保信用评价系统运行可靠、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价协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将其信用评价系统对各省级评价机构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和地市级评价机构开放相应的初评和评审权限。
第二十四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评价系统自动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各级信用评价机构录入,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各级信用评价机构按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结束后,初评机构在系统中确认,系统自动将初评结果上传上级评价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传中价协。
第三十条 中价协收到省级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经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中价协将最终评价结果在中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评审机构申请复核,评审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并报中价协。
第三十三条 中价协公布评价结果。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每评定周期末中价协向社会发布的信用等级记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中价协、省级地方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各级信用平台公布的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 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出借、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四)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价协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九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应通过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四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动态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及特色专业能力、各项信用记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看,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统上公开查询。
第四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或直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六)各级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2.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3.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
4.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信用档案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正,并对填报企业虚报、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级评价机构或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评价机构对其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组织制定,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所称“地市级”,包括自治州。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略)
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略)
附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略)
附表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