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招组办〔2019〕25号

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等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等已明确可以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公共资源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单)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保函电子平台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舟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出具机构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均可参与投标电子保函业务。交易中心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投标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第六条 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投标电子保函符合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

(三)具备与舟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的保函电子平台,能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四)满足交易平台稳定运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出具投标电子保函资格,取消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因自身原因影响建设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赔付不及时的。

第三章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八条 投标电子保函能够准确的提供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第九条 为确保投标电子保函能够覆盖整个投标期间,正常情况下,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条 保函出具机构对电子保函业务合作期内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及时向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追偿,投标保函出具机构本着见单即付的原则,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除投标电子保函的正常功能外,涉及保函延期、退保、赔付等其他事项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合作保函出具机构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终止合作关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五章附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开具投标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