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转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建发〔2020〕27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行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规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等规则,按照公平诚信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因疫情导致复(开)工延误的,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计划复(开)工之日(无约定的,可按2月8日起)计算,到一级疫情响应解除之日(3月2日)止,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对一级以下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项目或一级疫情防控期间也未停工的施工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三、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赶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四、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对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无信息价的主要材料(指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可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根据落实的市场实际价格平均价计算材料费调整价差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五、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招标项目,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六、对于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七、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高于95%。

八、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导致的人材机价格风险,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九、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进行签证,固定证据;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如与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后续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