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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建发〔2020〕27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行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规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等规则,按照公平诚信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因疫情导致复(开)工延误的,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计划复(开)工之日(无约定的,可按2月8日起)计算,到一级疫情响应解除之日(3月2日)止,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对一级以下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项目或一级疫情防控期间也未停工的施工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三、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赶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四、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对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无信息价的主要材料(指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可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根据落实的市场实际价格平均价计算材料费调整价差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五、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招标项目,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六、对于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七、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高于95%。
八、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导致的人材机价格风险,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九、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进行签证,固定证据;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如与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后续指导意见为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