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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与海洋花园城市相匹配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附件:《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与海洋花园城市相匹配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等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和文明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与指导。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文明施工负总责;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文明施工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及施工实际编制标准化文明施工专项方案。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工地外围卫生三包、进出口车辆停放等相关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企业施工现场CI标识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在所属工程严格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及施工实际编制工程文明施工专项监理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章  施工围挡

第九条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按照《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的要求设置连续封闭施工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围挡应采用砌筑式围挡或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同时围挡基础应牢固可靠,处于桩基及基坑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轻型板临时性围挡或PVC围挡进行临时打围。

市政工程除采用砌筑式围挡和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外,亦可采用轻型板围挡并外覆绿篱的型式。倒边施工频繁的市政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水马围挡或PVC围挡临时打围。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公用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同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二)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不能设置连续封闭围挡的市政公用工程应采用可移动的装配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三)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

第十条 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应进行合理布局策划,每面围挡公益广告设置面积不小于该面围挡面积的30%,且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同时围挡不得留白。公益广告的设置内容要根据市文明办发布要求及时更新。

施工过程中公益广告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清洗,发生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更换。

第四章  出入口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采用封闭式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做到人车分流。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合理设置门禁系统,规范劳务人员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沉淀池和洗车池,并配备高压立体冲洗设施。不具备设置洗车池、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当派专人在车辆冲洗后清扫废水。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建立来(访)客登记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五章  施工作业区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区、临时建筑等合理规划和布置,指导现场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通道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次要道路可视具体情况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主要通道两侧设置排水沟,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畅通、平坦、整洁。

桩基工程施工车辆出入口通道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延伸至施工现场20米以上;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材料加工区、堆场应采取混凝土硬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划定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存放,不得混放。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竖管,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管径不小于DN100,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应落实每月检查制度并挂设月检记录卡,确保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TSP自动监测、在线视频监控和配备雾炮。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车辆冲洗区域。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即实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

第二十四条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时,应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应集中、分类堆放,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六条 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应采用湿喷。在进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及混凝土凿毛、清理杯口以及破除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时应采取湿水措施降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建筑工程施工作业需向市政管网排水的,应该严格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严禁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市政管网或环境排放污(废)水(特别是泥浆废水)。未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不得向市政管网排放施工污(废)水。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方式,不得倾倒或者抛掷金属管材、模板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并且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第六章  办公(生活)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三十一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时,应符合《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的规定。临时用房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防火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座、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等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整齐有序,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将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落实情况作为工程评优创杯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本规定落实相关措施,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市住建局定期对各地文明施工标准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情况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