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招组〔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2月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按照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引导招标人牢固树立依法招标、规范招标理念,从源头上遏制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等行为,同时促进招标人按照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谋划部署招投标相关工作,及时合理安排进场交易时间,为项目高质量建设提供保障。
二、严格招标内容审批(核准)
(一)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各地、各部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16号令、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组织招标,不得将依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
1.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2.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专项工程,未纳入且违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3.不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并以标段金额低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为由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4.因故意漏项或人为调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使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且在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后,又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调整项目预算,使工程结算价高于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严格招标内容审批(核准)。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内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依法明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违规将应当合并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为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进而规避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中没有明确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公开招标处理。
(三)严格改变招标方式审批。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四)工程总承包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同意,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
三、严格依法组织招标
(五)规范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完成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方可招投标。
(六)规范招标方案。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表,认真制订招标方案,合理划分标段。不同标段招标时,应按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信息登记表》中明确的事项执行,原则上前后应保持一致。
(七)严格方案信息审查。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信息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时,若发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与项目批文不一致,或存在漏项,或存在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等情形,应及时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拒不改正的,可拒绝其进平台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可拒绝其招标控制价审核申请。若项目进场时,招标人已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标段)直接发包,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八)严格标段管理。必须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划分不同标段且金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执行,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管。
(九)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审。纳入总承包的专业工程无特殊规定要求的,原则上设计造价应达到施工图深度,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审。
四、进一步加强非必招项目采购的监督管理
(十)规范非必招项目范围。本意见统称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且采购金额高于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在必须招标范围内、采购金额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但高于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市级施工80万元、设备50万元、服务50万元,县(区)级施工60万元、设备采购30万元、服务30万元。
(十一)规范非必招项目采购条件。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立项文件,方可进入各级非必招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平台采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项目相关立项文件的,采购人上级管理部门应出具正式文件函,函件中应说明非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总投资和项目资金来源。采购人上级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出具文件函的方式,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为非必招项目,对出具的文件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县(区)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二)加强非必招项目采购管理。非必招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选择采用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的,原则上应进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平台采购。低于100万元的勘察、设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项目,采购人可按《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
(十三)创新非必招项目采购方式。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进采购平台采购的,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实行采购文件公示代替采购文件备案,采购人将采购文件向社会公示两天无异议后方可进入采购环节,采购人根据工程实际需求自行选择简易公开采购或简易邀请采购方式,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负主体责任。各行政监督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务服务办切实加强非必招项目开评标线上线下综合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障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可根据《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明确的简易竞争性谈判、简易询价、简易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取承包商,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平台。
(十四)鼓励支持合并招标。鼓励、支持采购人将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同类型的不同非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合并招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十五)进一步严格项目审批(核准)监督管理。市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相关职能下放各市属功能区管委会的,由各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履行相关项目招标内容依法审批(核准、备案)职能;采用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方式的,应报市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其中需未批先建的应急工程确认,应先报市政府同意。职能下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各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履行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备案)职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招标人违规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予以立案审查及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招标人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时,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八)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
六、其他
(十九)招标人要进一步树立法律法规意识,依法组织招标。各市属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有效遏制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十)本意见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管理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舟招组〔2018〕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