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文件
舟价协〔2022〕5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造价改革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我会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舟价协〔2020〕3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6月30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造价改革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78号令)、《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浙建建发〔2020〕69号)和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协会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协会聘请入选协会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协会负责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工作,接受市住建局指导。
第五条 协会专家库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我市造价领域技术发展新动态,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行业资讯和工作建议;
(二) 参与研究和制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三) 参与计价依据疑难问题研讨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专家意见;
(四) 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招标代理活动检查、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人材机价格、造价指数指标等各类工程造价信息的编制、评审工作,并在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评审、咨询、检查活动中提出专家意见;
(五) 参与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和造价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工程造价事业,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 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标准,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或学术影响,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具备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和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各项专家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 原则上要求从事工程造价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满10年以上,具有与从事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执业满6年以上,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对于具有特殊专长或业绩极为突出的人员,提供经认可的有关业绩资料和相关工作经历,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应聘为专家库专家:
(一) 曾受过刑事处罚;
(二)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辞退;
(三) 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四) 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
(五)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 由协会发布遴选专家信息;
(二) 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如实填写《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并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典型业绩和获得荣誉等证明材料,推荐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协会;
(三) 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尚未提出申请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和稀缺专业技术人员,由协会邀请入库;
(四) 协会对推荐专家人选进行集中审核,择优选取,经公告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专家库名单,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 4年。聘期届满前,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专家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 接受委托,代表协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四) 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务报酬;
(五) 可自愿退出协会专家库;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 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专家职能,服从统一安排;
(三) 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专家库的有关资料、成果、案情等对外发布;
(四) 开展专家工作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提出明确意见。在形成的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开展专家工作时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开展专家工作期间,不得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 在聘期内有从业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三) 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四) 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或连续3次(含)以上不接受邀请的;
(五) 利用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 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第十四条 开展专家工作时,协会在专家库中按工作需要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五条 协会或被服务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作补贴或技术咨询劳务报酬。严禁专家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六条 专家需严格自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参加
专家工作。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在参加专家工作期间,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被举报的专家,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协会专家资格并报告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知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专家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协会,协会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