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招组办〔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投标企业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为企业(会员)服务的作用,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自愿、规范统一、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行业逐步实施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投标保证金联保”是指符合参加联保条件的企业,向相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并缴存规定额度的联保保证金后,参加本市投标活动时,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以下简称“联保证”),作为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第三条 参与联保的投标企业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区)分平台投标和参与六横、金塘、各乡镇(街道)平台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联保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信誉记录良好;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财产被接管现象。
       第五条 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联保实施细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按照自愿参加原则,所有参加联保的单位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和承包范围向所在市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将参保企业名册报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参保企业从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等方式向行业协会缴存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市行业协会签订协议。各行业协会将收缴的联保金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缴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及时公布参与联保企业的信息,统一发放“联保证”。
       联保单位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和承包范围参与相应行业协会联保,联保证可在各行业间一证通用。
       中途要求参与联保制度的企业,可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按企业申请程序办理。
       第六条 根据联保企业的最高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或相关行业协会联保方案确定联保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商定。
       第七条 联保以行业协会为单位,参加联保的行业协会负责对参与本行业联保企业的管理、联保金的收缴、被依法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追缴及其它事项,并向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联保单位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和承包范围参与联保时,如参与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负责办理联保手续的行业协会负责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追缴及其它事项。
       为防范风险,联保企业间应互相提供担保,担保企业对该企业在发生违规时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负连带责任。行业协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具体的联保办法,确保联保有效安全。
       第八条 联保企业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该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的,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通知办理联保的市行业协会。
       市行业协会在收到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该联保企业和其互保单位,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从投标保证金联保资金专户中扣划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到招标人指定帐户。联保企业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事项有异议,应向招标人提出申诉或向行业监管部门反映。
       联保企业在收到市行业协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扣划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行业协会缴纳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否则,将暂停联保企业和担保企业的联保资格。
       第九条 联保企业如最高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或担保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相关行业协会,并按新的最高资质缴纳联保金。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联保金的保管和收退工作,联保金专款专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将联保金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返还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依法将利息返回给参保企业。
       第十一条 联保企业有退保自由。联保企业要求退出联保机制时,应书面向市所在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市招投标综合部门审核的备案表,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退还其缴存的联保保证金及同期活期利息。
       第十二条 联保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投标活动中,如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暂停联保证使用不少于两年。恢复联保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市招投标协会协助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并向联保企业发放联保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
舟山市****行业协会:
       (投标单位) 在参加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因 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有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我单位决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
       请你协会在收到本通知后,根据《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我单位扣划以上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
       我单位基本帐户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有关处理决定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