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浙建站市〔2023〕4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的通知》(浙建站〔2019〕35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点:“取得乙级及以上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三年”修改为“经工商注册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满三年”。

  二、将第九条“如仍使用原单位资质的”修改为“可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