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117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健康发展,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计价行为,现将《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1 月 8 日
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行为的规范指导,促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计价活动。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的建筑、安装专业工程以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有居民居住为判断标准。建筑物中有居民居住,执行《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 版)及相应费率;建筑物中无居民居住,执行《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和《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相应费率。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的市政、园林专业工程执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和《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0,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 1.01,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05,并执行相应预算定额的取费费率。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筑、安装专业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有居民居住,未明确的按有居民居住情况考虑。
六、本计价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开招标项目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未公开招标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七、本计价规定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