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建建发[2007] 2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的精神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现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和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计价费率由各地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缴费费率测算,并根据市场调整情况实行计价费率动态发布,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和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两项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
四、各地在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等政策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费用可以按未施工工期天数占合同工期天数的比例来计算。
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意外保险费的费用计取,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测算工作,并将测算结果及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