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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通知(已废止)
舟建委[2008]14号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维护农民工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各方有序计价行为,根据《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的通知》(舟建委[2004]238号)、《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舟人劳社险[2007]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价事项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属非竞争性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不得任意调整。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费率分别为0.21%和0.16%,具体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通知发文前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工伤保险费按舟人劳社险[2007]231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原《关于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舟建价[2004]07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综合单价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