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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舟建委[2008]27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市行业直管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报我委的处罚建议,经研究,决定对4家企业及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国际海运技术学院金工实验室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及公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高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被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签发整改通知书后未有效落实整改。根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决定将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二年,2007年度市外企业备案年审为不合格,2008年度不予办理市外企业进舟备案手续;将项目经理蒋昌发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为一年。
    二、定海华伟拆建有限公司:在原帅马厂房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不足且部分已过期,现场部分工人未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在拆除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志,现场文明施工违反有关“创卫”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决定将定海华伟拆建有限公司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六个月,公示期间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将项目经理叶未华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扣证一年,公示期间停止执业行为。
    三、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及附属用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实体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经备案擅自搭设及使用井架,办公楼及宿舍脚手架擅自采用毛竹搭设,被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签发整改通知书后经整改仍未彻底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决定将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将项目经理蒋祖国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一年。
    四、舟山市鑫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浙江国际海员技术学院金工实验室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根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决定将舟山市鑫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六个月;将项目总监周平跃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