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招组办〔2018〕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严格评标专家的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评标专家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促进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诚信进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法律、规章,就我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评标专家入库程序
(一)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征聘、专家资格条件及征聘结果均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征聘入库按照网上申请、初步审查、专业确认、综合审定、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专家应聘通过舟山市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在线申请。
(二)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架构并根据实际需要作部分调整,同时建立应急专家库,应急专家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应聘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行业5个专业。
(三)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取得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国家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资格时间满5年;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各专业专家的专业资格认定,并配合市审招委做好对各类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船舶、信息化等类专家;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等类专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等类专家;市水利水务围垦局负责水利水电类专家;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与航道类专家。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应聘资格条件共同做好资格初审工作,并每半年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审招委。评标专家的应聘及初审依据《舟山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应聘细则》(附件1)进行。
(六)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专家资料,由市审招委汇总后送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专业资格认定。市审招委做好评标专家资格的综合审定及入库工作,对行业管理不明确的特殊类别评标专业,由审招委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经审查通过后的专家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确定;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和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招标人推荐所需专业专家3倍及以上备选专家名单,从中随机抽取并对此承担责任。
(八)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需求申请和随机抽取均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评标委员组建的全部流程在系统中留痕。具体操作办法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操作办法》(附件2)。
(九)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专家应主动回避。出现回避等情形依法需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被更换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核
(十)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在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从严把控招标项目设臵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自由裁量指标。评审活动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情形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依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规定,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许进入评标场所,可以通过调取评标过程录音和录像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
(十二)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市审招委牵头,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区)审招办依据《舟山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附件3)共同参与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不良行为记分结果按《舟山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市、县(区)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应建立“一标一评”制度,牵头对评标专家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评标现场纪律及评标质量情况进行评议。
(十三)市综合性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及信用评价情况将记录个人档案。
原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